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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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诉刘某相邻关系纠纷(二审)
添加时间:2012/3/23 10:47:12     浏览次数:966

一、基本案情:

自二十世纪70年代至今,刘某就居住在西城区西四北六条#号院。刘某与达某共用一个院落。其前邻是赵某。赵某回家需经过刘某的院落。

70年代末,为解决住房紧张的问题,刘某和达某协商一致,各自在自己的房屋前面兴建二间厢房。刘某的自建厢房距离前邻赵某的房屋仅1.03米。

80年代末,90年代初,赵某搬走。90年代初,杜某取得赵某家过道的使用权后,将过道改造为居住用房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20093月,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新街口管理所根据北京市政府旧城街巷综合整治修缮改造工程的要求,对刘某居住的北房及自建的厢房进行原拆原建。

20098月,杜某认为该自建厢房是违章建筑,影响其采光、通风,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拆除刘某的自建房屋。

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的房屋不影响杜某通风、采光和通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杜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理由是: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自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一审法院对此没有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该自建房屋不影响上诉人的通风、采光、通行,没有造成消防隐患,属于主观臆断,没有事实依据;

该自建房屋侵犯了上诉人的公共区域使用权。

二、在二审,我依然做为刘某的代理人出庭应诉。针对杜某的上诉理由,我阐述了答辩意见:

(一)被上诉人的自建房屋位于承租公房的院落之内,在建造时得到左邻右舍的同意。该自建房屋不适用《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上诉人依据上述法律,认为该自建房屋是违法建筑,适用法律错误;

(二)上诉人的房屋本来是前排房屋的过道,与前排房屋是一个整体,其对应的公共区域是前排院落。因此,上诉人对后排院落仅享有地役权,不享有其他权利。上诉人声称该自建房屋侵犯了其公共区域的使用权,不符合事实;

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驳回杜某的上诉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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