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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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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如何变更自管公房的承租人?
添加时间:2012/3/29 14:23:10     浏览次数:6458

公房是指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在北京市,根据该公房产权单位与经营管理单位的不同,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5款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根据该规定,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子女继续承租该公房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出租单位同意;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199545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该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根据该合同的要求,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子女继续承租该公房需要具备的条件是:在租赁期限内;继续承租的子女与其父母是同一户籍;继续承租的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要求继续承租的子女没有其他住房;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

综上可知,在北京,如果变更公房承租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在租赁期限内;继续承租的子女与其父母是同一户籍;继续承租的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要求继续承租的子女没有其他住房;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出租单位同意。

上述变更条件,适用于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

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父母去世后,某一子女在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父母承租的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当国家对该房屋进行拆迁时,该子女以承租人的身份独享拆迁利益。

如果该子女变更的是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其他子女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自管公房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管理的国有房屋或集体所有房屋。它的产权单位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单位是隶属于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管所。

一般而言,其他子女应当向产权单位反映情况,请求撤销该子女的承租人资格。如果产权单位推诿、拒绝,其他子女可以提起诉讼。

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引发的纠纷,在诉讼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因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引发的纠纷,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因为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是事业法人,而不是机关法人,不具备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2、在北京市,如何处理自管公房租赁引发的纠纷,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一般依据民法、合同法以及北京市公房变更的相关政策进行判决;

3、法院在判决时,会充分考虑公房产权单位的意见。如果产权单位认为自己是该公房的产权人,具有相关权能。法院一般会采纳此意见,从而做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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