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指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在北京市,根据该公房产权单位与经营管理单位的不同,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5款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根据该规定,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子女继续承租该公房需要具备的条件是:①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②出租单位同意;③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1995年4月5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该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根据该合同的要求,直管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子女继续承租该公房需要具备的条件是:①在租赁期限内;②继续承租的子女与其父母是同一户籍;③继续承租的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④要求继续承租的子女没有其他住房;⑤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
综上可知,在北京,如果变更公房承租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是:①在租赁期限内;②继续承租的子女与其父母是同一户籍;③继续承租的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④要求继续承租的子女没有其他住房;⑤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⑥出租单位同意。
上述变更条件,适用于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
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父母去世后,某一子女在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父母承租的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当国家对该房屋进行拆迁时,该子女以承租人的身份独享拆迁利益。
如果该子女变更的是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其他子女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直管公房是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它的产权单位是政府,经营管理单位是隶属于政府的房管所。
如果某一子女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擅自变更公房承租人,其他子女可以通过如下法律途径进行救济:
(一)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其撤销该公房的承租人变更行为;
(二)如果房屋管理部门不同意撤销,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公房的承租人变更行为。
在进行行政诉讼时,需注意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作为原告的子女,其本人应当与原承租人是同一户籍。如果不是同一户籍,该子女就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同一户籍的含义是指公房承租人变更时,该子女与原承租人(其父母)是同一户籍。
关于被告,由于直管公房一般由政府授权房屋土地管理中心进行经营管理。房屋土地管理中心是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包括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对该事业单位(包括其所属各房屋管理所)的行为不服,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应由设立该机构的政府为被告。
(刘维昭律师电话:13522466520,网址:www.liuweizh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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