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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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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
添加时间:2012/4/5 10:34:58     浏览次数:1280

死亡赔偿金是指不法侵害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受侵害人死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主要有“遗产说”、“精神抚慰金说”、“抚养丧失说”、 “继承丧失说”。

“遗产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但是,我不赞同这种观点。理由是: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就意味着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之前合法拥有的财产,或者是基于公民死亡之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债权,而不是死亡之后形成的。此外,其权利人必定曾经属于死者。但是,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之后形成的,其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中曾经明确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既然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其他的死亡赔偿赔偿金也不应当认定为遗产。

“精神抚慰金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认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不赞同这种观点。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但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列出来,明确规定为两者都是致人死亡的民事侵权案件中法定赔偿项目。这实际上否定了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

“抚养丧失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我不赞同这种观点。理由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死亡赔偿金就不应当是被扶养人抚养费。

“继承丧失说”主张如果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来将获得一定的收入。该收入可以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是,由于加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可以获得的财产丧失。所以,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

我赞同“继承丧失说”。我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是对死者收入损失的赔偿。理由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数额实际上就是死者在社会平均寿命状态下所能创造的社会平均意义上的可支配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提到:《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问题,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的规定,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据此可以得知,其他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也应当是死者近亲属。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当在所有的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我认为不是。死亡赔偿金应当在配偶、父母、子女之间进行分配,不应当在所有的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理由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死亡赔偿金问题上采用“继承丧失说”,而配偶、父母、子女恰恰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配偶、父母、子女与死者关系最近、最密切,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比较高。死者对其造成的精神和物质损害也比较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死者的关系则相对比较远。因此,在实践中死亡赔偿金不宜在所有的近亲属之间进行分配,而应当在配偶、父母、子女之间进行分配。

配偶、父母、子女之间的分配比例一般是均等的。但是,如果三者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生活来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分配比例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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