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
婚前存款婚后购房,离婚时应当多分---马某(女)诉孙某离婚纠纷
添加时间:2012/4/10 16:48:49     浏览次数:2436

2003129,马某与孙某在北京市宣武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1,马某与孙某的婚生子孙#出生。

2004523,马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里二区#楼#门#号(鲁谷地区远洋山水一期)。该房屋的价款为495039.00. 其中,首付款是105039.00元,公积金贷款是390000.00元。该房屋登记在马某一人名下。

20046月,马某支付了首付款105039.00元。支付首付款时,马某的父母出资五万元。马某婚前有二万五千元的基金,有三万余元的存款。马某以其婚前存款和基金回赎的款项支付了余款。孙某没有出资。

20051月,马某和孙某共同签署了公积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是390000.00元。

20053月,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后,马某提取了自己的全部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屋装修。马某的婚前住房公积金余额有七万余元。此外,马某的父母还出资一万余元用于装修。

马某以其个人工资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马某的父母又支付了七万元,用于偿还马某的贷款。2010年底,马某提前还清了全部房贷。

马某和孙某性格差异很大,婚后,二人经常为琐事争吵。孙某还多次打骂马某。在无休止的争吵与打骂中,二人的感情完全破裂。20105月,马某带着儿子孙#外出租房居住。

20105月以前,婚生子孙#与马某、孙某共同生活,由马某的父母与孙某的父母轮流照看。在20105月以后,孙#一直和马某共同生活,并由马某的父母照看,再也没有和孙某及其父母见过面。

2010518,马某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526撤诉。201111月,马某聘请刘维昭律师作为代理人,再次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时,马某和孙某均主张对婚生子孙#的直接抚养权。关于财产分割,马某认为购房款实际上是她和她的父母支付的,应当将房屋判归她一人所有。孙某认为房屋是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就子女抚养而言,马某是硕士研究生学历,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工作。孙某是本科学历,在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工作。二人均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考虑到自20105月以后,孙#一直和马某共同生活,由马某的父母照看,与马某的关系比较亲密。而孙#长时间没有和孙某及其父母见过面,客观上存在一定的生疏感。孙#由马某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判令马某直接抚养婚生子孙#,孙某可以每周探望一次。

就财产分割而言,该房屋虽然是在婚后购买,但是,购房款包含了马某的婚前存款,马某在婚后承担了主要的还贷义务,马某的父母也有部分出资,鉴于上述事实,在财产分割时,应当对马某多分。一审法院酌情判令马某获得60%的房产。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马某认为孙某探视次数太频繁,容易激发她与孙某的矛盾,不利于孙#的健康成长。另外,房款全部是由她和其父母支付的,孙某没有出资,不应当分的房产。

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马某的部分意见,将孙某对子女的探视次数变更为每月一次。将马某应得房产的比例调整为75%。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版权人:刘维昭律师
电话:13522466520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刘维昭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或取得许可,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