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具备重大理由,即: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不能有共同债务或者虽有共同债务但已进行了妥善处理。否则,该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刘维昭律师电话:13522466520,QQ:28991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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