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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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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添加时间:2012/4/11 10:47:59     浏览次数:1074

按照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办法参见《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劳动者一旦涉及离婚诉讼,如何处理经济补偿金就成为一个难点问题。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但是,国家统计局曾经对买断工龄款的法律性质进行过说明。国家统计局在19991010日的《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中指出:“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实际上,买断工龄款就是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因为“解除劳动关系”这一特定事实而发生的,其目的是使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找到新工作前,基本生活有必要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补偿金具有人身属性和再就业风险性。

经济补偿金并不是劳动所得,它与工资有本质上的区别。此外,它也不是生产、经营的收益、不是知识产权的收益,更不是继承或赠与所得,它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列举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种财产,因此,买断工龄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不得要求将经济补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鉴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为家庭所做的贡献,在离婚案件中,我倾向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比照复员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处理方式,对经济补偿金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亦有此倾向。

(刘维昭律师电话:13522466520;网站:www.liuweizh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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