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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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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物在遗赠人死亡前灭失,遗赠是否还能生效?
添加时间:2012/4/11 16:34:11     浏览次数:1554

遗赠是公民采用遗嘱的方式将个人的合法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赠中,遗嘱人是遗赠人,被遗嘱指定接收遗嘱利益的人是受遗赠人,通过遗嘱赠与的财物是遗赠物。

在现实生活中,遗赠设立与遗赠实现之间,往往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遗赠物常因各种原因发生变动,如灭失、毁损或遗赠人丧失对该物的占有等等。

如果遗赠物灭失了,遗赠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但并非是无效)。因为根据《继承法》及继承法原理,遗赠生效的条件之一就是遗赠物合法存在。如果遗赠物不存在,事实上也无法获得。

如果遗赠物只是形式发生了变更,遗赠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变更后的物品,受赠人是否有权获得?对于这个问题,《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鉴于遗赠物只是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遗赠人的意思并没有发生变化,在司法实践中,这种问题一般会参照物上代位权的原理予以解决。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依据物上代位权的原理,如果遗赠物只在形式上发生变更,而遗赠人的意思表示未发生变化,应推定遗赠物变更后的其他形式的财产权利为遗赠物,这在学理上被称为物上代位的推定。这种做法既符合《继承法》的立法精神,也符合遗赠人的真实意思。在此情况下,自然也就排除了法定继承人对该遗赠物(包括遗赠物的变更形式)的继承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遗赠物形式上的变更,应当是直接的形式变更,而不能是间接的形式变更。例如:遗赠的房屋被拆迁后,用拆迁款买了汽车。该汽车就不能再作为遗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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