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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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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去世二十年后,继承人可否要求分割遗产?
添加时间:2012/4/11 16:34:53     浏览次数:1299

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据此可知,继承纠纷的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超过20年的,继承人无权提起继承纠纷的诉讼。

但是,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根据第25条的规定,如果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当认定继承人均接受了继承。

此外,我国《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此,自继承开始之日,继承人就已经分别继承了自己的遗产份额。遗产已经转变为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继承人之间因分割遗产发生纠纷,已不再是继承纠纷,而是分家析产纠纷。它不适用《继承法》中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而是适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而我国的物权没有时效制度。

需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1987)民他字第12号】也坚持了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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