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用农村土地时,会向村民支付数量不菲的征用土地补偿款。该笔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土地补偿款的法律性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精神,我认为,土地补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在实践中,补偿的对象是失去土地的村民,补偿的目的是保证失地村民的基本生活。因此,土地补偿费具有人身专属性和特定目的性。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11月29日印发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限间取得的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可采用类推解释的方法,根据其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所共同具有的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确定其在财产分割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即:买断工龄款、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待。以此类推,夫妻一方取得的征用土地补偿费也具有专属性,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在我国,农民和居民的社会保障方式、社会保障程度是不同的,假如夫妻一方是农民,一方是居民,离婚时,把农民的土地补偿款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