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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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作品离婚后发表,所得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添加时间:2012/4/12 10:20:37     浏览次数:1364

发表作品所得的收益属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能够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存续期间实际获得的或已经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关于“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最高人民法院举例解释为:“创作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和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关于稿费的约定也是明确的,只是尚未拿到稿酬。”

据此可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作品离婚后行使发表权,所得收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实践中,如果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会出现荒唐可笑的现象。如果该作品多次再版,则另一方多次参与分配;如果该创作人有多个婚姻,则多个另一方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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