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签名的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由于自书遗嘱不能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之后,又自书遗嘱,仍然以公证遗嘱为准?
此外我国《遗嘱公证细则 》第二十二条也规定,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所以,要想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通过公证程序,个人不能私自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需要指出的是, 《遗嘱公证细则》规定的“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是指立遗嘱人不能以书面文字私自撤销公证遗嘱。但是,公证遗嘱并不能限制、剥夺立遗嘱人生前对标的物的处分权。立遗嘱人有权以实际行为处分公证遗嘱的标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