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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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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
妻子私自堕胎,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添加时间:2012/4/18 9:59:27     浏览次数:1517

 

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生育子女或不生育子女以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生育权包括是否生育的权利、选择生育时间的权利、生育几个子女的权利等。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并且夫妻双方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志独自行使生育权,不受另一方的支配。也就是说,是否生育子女,何时生育子女,以及生育几个子女,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单独决定。女性堕胎是行使生育权的方式,也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处分。因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胎儿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是母体的一部分。

男女双方的生育权是平等的。我国法律更侧重于对女方生育权的保护。因为男女生理不同,女方在怀孕、妊娠、分娩过程中承担了主要的生理风险和心理压力,在哺育子女时也承担了主要的义务。有的女子甚至因生育而影响到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生育权的实现需要男女双方共同配合,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实现生育权。行使生育权时,必须建立在男女双方合意的基础之上,不得对另一方进行强迫。丈夫的生育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妻子,但是并不能凌驾于妻子的生育权之上。妻子是否配合,这取决于妻子的意愿,不能强迫,否则就是侵犯人权。在法律上,妻子有和丈夫过性生活的义务,但是并没有配合丈夫实现生育权的义务。

在现代社会,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不是义务。我国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女方有生儿育女,繁衍后代的义务,这实际上是错误的。

综上可知,如果女方拒绝生育,私自堕胎,这是其行使生育权的方式,并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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