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乙(女方)向甲(男方)向借款十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09年1月,二人登记结婚。2009年10月,二人离婚。离婚后,甲要求乙偿还十万元借款。
离婚后,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甲乙因结婚而导致债的混同,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甲的债权已不存在,无权要求乙偿还借款;
第二种观点:甲乙结婚并不导致债的混同,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甲有权要求乙偿还借款。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甲乙结婚后仍然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本不会导致债的混同,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合二为一,或者一方将另一方吸收,致使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甲乙结婚组成一个家庭,在民事主体资格上不存在一方吸收另一方的情形。在夫妻关系内部,二人仍然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夫妻关系外部,除了因为家庭生活发生共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外,二人也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由于甲乙的民事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不会发生债的混同。
二、甲乙结婚也不会导致婚前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发生变化。债权人依然是甲,债务人依然是乙。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个人财产不会必然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债务也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甲的债权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该债权并不必然转化为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甲仍然是唯一的债权人,乙不能和甲成为共同的债权人。乙的债务属于其婚前个人债务,结婚后,该债务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乙仍然是唯一的债务人,甲不会和乙成为共同的债务人。
三、夫妻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换言之,在夫妻关系存续的同时,双方可以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前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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