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
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由于工作忙,没时间,一直没有结婚登记。多年以后,才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登记时,他们并没有声明这是补办结婚登记。很多人认为,只要领了结婚证,就万事大吉了,结婚登记和补办结婚登记没有什么区别。殊不知,结婚登记和补办结婚登记决定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并且对于财产的分割和遗产继承有重大影响,不能等闲视之。
徐某(男)和郑某(女)均是离异人士。二人于1992年2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005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01年,徐某曾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北区一号楼的*号房屋。2009年12月26日,徐某去世。
徐某与前妻有个女儿徐**。徐**与郑某就石景山区杨庄北区一号楼的*号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徐**认为,该房屋是其父亲徐某的个人财产,全部房产应当作为遗产由她和郑某平均继承。郑某认为,她与徐某在1992年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房产是其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一半是她的,只有徐某的一半房产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本案经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在确认徐某的遗产范围时,应当首先确认徐某与郑某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本案中,徐某和郑某结婚登记时,明确表示是申请进行结婚登记,而不是补办结婚登记,因此,二人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起算点是结婚登记之日,即2005年3月18日。石景山区杨庄北区一号楼的*号房屋是徐某婚前购买的,是其个人财产。该房产应当全部作为遗产由徐**和郑某继承。【参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4辑)】
在我国,结婚是要式行为。男女双方必须进行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才能合法有效的成立并得到法律保护。补办结婚登记是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中的一个变通性规定。对于那些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又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如果补办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的效力就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而不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如果不是补办结婚登记,而是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的效力就从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婚姻关系的效力“向后”发生,而不能“向前”追溯。
在该案例中,如果徐某和郑某进行结婚登记时,做出补办结婚登记的声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就应当从1992年2月起算,石景山区杨庄北区一号楼的*号房屋就是徐某和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登记和补办结婚登记不但对遗产继承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对离婚财产分割也有重大影响。
假如,徐某和郑某离婚了。由于徐某和郑某仅仅是结婚登记,而不是补办结婚登记,石景山区杨庄北区一号楼的*号房屋就是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与郑某无关。如果徐某和郑某是补办结婚登记,该房产就是徐某和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郑某就有权利要求分割该房产。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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