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个人债务,指在结婚之前,夫妻一方因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而承担的债务。
众所周知,债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向第三方主张权利。这就意味着,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偿还,不能要求其配偶共同偿还。但是,夫妻不同于一般的第三人,他们是一个家庭,在法律上相互负有权利和义务。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婚前的个人债务与婚后生活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共同偿还债务。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形如下:
一、婚前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就可以向配偶主张该权利。当然,这种个人债务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债权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比如借款的凭证,借款的去向等,以证明该债务是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黄松有主编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列举了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转化的几种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转化婚后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时,该房屋供夫妻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二、债务人配偶的承诺。
如果债务人在举债时,其配偶承诺代为偿还,这实际上构成保证,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其配偶偿还。如果债务人在举债后,其配偶承诺代为偿还,基于其承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配偶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要求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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