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00年7月结婚,婚后多年不育,经医院检查,丈夫张某无生育能力。2003年10月至12月,张某多次陪同妻子李某到医院使用人类精子库精子实施人工授精手术。2004年,李某生下一子取名张小某。刚开始,张某非常喜欢张小某,经常以父子关系示人,后张某认为张小某非自己亲生,开始对其不冷不热,李某为此事与张某发生多次争吵并大打出手,夫妻感情急剧恶化。2008年5月,李某带张小某另寻住处独自抚养张小某。
2010年12月,李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每月支付孩子张小某抚养费1 000元,直至张小某成年为止。张某辩称,同意与李某离婚,但不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因为当时自己并不想要孩子,只是李某非常想要一个孩子,自己才口头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手术的,再者张小某并非自己亲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当然没有抚养义务。【案件来源:参见《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王林清、杨心忠、赵蕾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第405页】
【法律意见】
对于张小某的法律地位及张某应否支付张小某抚养费的问题,有三种意见:
第❶种意见认为,张小某系人工授精而生,只与其生母李某有血缘关系,而和张某没有血缘关系,张某既非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也非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故张某在离婚后不承担张小某的抚养费。
第❷种意见认为,人工授精而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张某与李某均有抚养张小某的义务,离婚后张某仍应支付抚养费。
第❸种意见认为,人工授精而生的子女兼有血缘、婚姻与抚养协议的三重属性,不能混同于婚生子女,而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法律应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张某应否给付抚养费,还得另行考衡再作决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双方分居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张小某系张某、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张某对孩子张小某有抚养的义务,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 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人工授精生育的子女的法律地位---我的观点】
人工授精在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它是指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致使女方怀孕生育子女的方式。根据精子来源不同,人工授精可以分为同质受精和异质受精。同质受精是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的子宫之内。异质受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之内。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曾经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批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该批复全文如下:
你院冀法(民)(1991)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对于同质受精所生的子女,由于精子卵子均来自夫妻双方,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二)对于异质授精所生的子女,应当区分二种情况:
1、如果丈夫明确表示同意妻子使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怀孕,所生的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2、如果丈夫不同意妻子使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怀孕,所生子女与该丈夫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该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当于非婚生子女,该丈夫没有抚养义务。但是,该妻子作为母亲是有抚养义务的。需要指出的是,在此情形下,提供精子的男子也没有抚养义务。
就本案而言,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是:
➀张小某系张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医学上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将人工授精分为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的同质授精和将第三人捐赠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的异质授精两种情形。对于同质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一般没有质疑,该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对于异质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则比较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的规定,异质授精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才有获得婚生子女的可能和资格。为保护子女的权益,若该子女在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而生,也应类推为婚生子女。在本案中,张小某系张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经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而生,当然应视为婚生子女。
➁ 张小某系张某与李某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而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从实际行动推定。张某多次陪同李某到医院实施人工授精手术,虽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但并未提出反对或不同意见,应视为张某默示同意李某进行人工授精手术。张小某出生后,张某多次以父子关系示人,也表明张某认可张小某为其婚生子女,据此可以认定张小某是张某与李某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
➂第❶种意见、第❸种意见均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立法惯例和司法判例,不利于保护该类子女的合法利益。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而生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既可最大限度地保护该子女的合法利益,也保护了夫妻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有利于维持和谐的家庭婚姻秩序,也是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一大创新。
【法律结论】
人工授精而生的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夫妻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离婚后,男方仍应支付抚养费。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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