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案例汇总
胡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12/4/26 17:05:56     浏览次数:1116

一、基本案情:

20091117日,通过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胡某(买受人)与王某(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王某位于朝阳区新源西里东街#号楼#单元#号的房屋。双方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108.00万元。双方按合同的第一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该方式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2.00万元。但,双方并未签订附件五。出卖人在200912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20091118日,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胡某、王某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房屋的成交价格是108.00万元,房款支付方式为商业贷款(未约定贷款银行)。购房定金为2.00万元。王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胡某违约则定金不予返还。

20091118日,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胡某、王某签订《过户、按揭代理合同》,约定:胡某委托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办理如下事项及付费标准为:代书费,5400.00元;产权过户费:3000.00元;商业贷款费:3000.00元(共计:11400.00元)。在重要的代理业务办理过程中,在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出到场办理的通知时,胡某、王某必须到场配合办理。胡某、王某没有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他方造成的损失。胡某、王某任何一方违反买卖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0091118日,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胡某、王某签订《居间成交确认书》,三方在该合同第二条约定:胡某、王某确认签署了买卖合同,房屋价款的支付方式为商业贷款。第四条约定,胡某、王某违反本确认书第二条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20091119日,胡某向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了信息服务费25650.00元,代书费:5400.00元;产权过户费:3000.00元;商业贷款费:3000.00

200912月初,胡某去北京市光大银行贷款,未能获批。原因有两个:其一是胡某的银行信用有问题;其二是王某的房屋是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没有在合同上签字,王某是无权处分。此后,胡某又去北京市交通银行贷款,但,王某拒绝协助办理贷款事宜。

2010118日,王某出具书面的《说明》,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二、案情分析

王某违约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胡某可以主张哪些权利,这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胡某可以主张王某赔偿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包括王某违约造成的损失,即:胡某向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的中介费。还包括该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预期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胡某可以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版权人:刘维昭律师
电话:13522466520
声明:本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刘维昭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或取得许可,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