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北京市通州区城镇居民
李某,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村民
1995年1月20日,张某与李某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李某所有的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号住宅房。房屋售价为七万元整。合同签订之日,张某将七万元交给李某,李某将建房许可证交由张某保存。双方还约定,遇有国家集体计划征用房屋,所发生的经济及住房补偿,归张某所有,与李某无关。
1995年1月底,张某全家搬往该房中居住。
2011年,朝阳区高碑店乡对西店村进行新农村建设改造,农村房屋价值攀升。
李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张某返还房屋。
※案情分析及法院判决(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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