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孟某与吴某是男女朋友关系。
2009年5月23日,吴某以孟某的名义与涿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借款协议》。签约时,吴某明确告知涿州市金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人是孟某。该公司让吴某在落款处签署了孟某和吴某的名字并交付定金一万元。
此后,吴某又以孟某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孟某得知此事后,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定金一万元。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孟某与吴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吴某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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