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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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北京天兰丽泽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12/4/28 13:00:01     浏览次数:884

※基本案情:

200955日,蔡某与北京天兰丽泽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摊位租赁合同》,承租该公司位于北京方仕国际商贸城市场的二层1号摊位,租赁期为一年(自200955日起至201054日),租金为三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付清。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该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未约定蔡某解除合同的权利。

后因客流较小,销售不乐观,该公司又与蔡某签订《补充协议》,免除蔡某20095月份的租金,租期顺延,将租赁期限调整为200951日至2010531日。

20096月,蔡某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意赔偿给该公司造成的损失。但该公司拒绝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既不具备约定解除的条件,又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条件,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

   严格地讲,该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在实践中,如果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尚未履行合同义务,他可以明确表示或者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从而解除合同,但应当支付违约金。如果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则无法解除合同。

   就本案而言,蔡某已经交付了全部租金,履行了主要义务,无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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