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我国《物权法》也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房产、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产、车辆的行为肯定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
房产、车辆都是需要进行物权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第三方可以根据物权登记簿来确定物权的内容和归属。此外,第三方购买房产、车辆时,也没有法定义务去调查出卖人是否结婚、该房屋是否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从法理上讲,夫妻关系是内部关系,夫妻一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外部关系,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外部关系。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对于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产、车辆的行为,不能笼统地说有效还是无效。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第三方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具备了这三个条件,该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如果第三方在购买房产或车辆时,出于恶意、价格明显偏低、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具备任何一种情形,该转让行为就是无效的。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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