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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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北京富利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杨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12/5/3 15:58:46     浏览次数:916

※基本案情:

   2007710日,陈某(甲方)与北京富利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客户委托交易协议》。双方约定: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外汇交易账户,并将该账户的交易权授予乙方。乙方在2007710日至2008710日期间全权负责甲方外汇账户的所有交易行为。双方同时签订了《委托交易提成赔付比例表》,约定赔付比例为30

北京富利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由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接受2006年度企业年检,在20071017日被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吊销营业执照。

合同到期后,北京富利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亏损了26132.0020088月,北京富利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陈某出具《情况说明》,承认亏损了26132.00,并承诺按约定赔付7839.87

陈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富利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赔付全部的亏损,股东(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1、陈某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2北京富利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杨某是否应当赔偿其全部损失?

关于第一个问题:

陈某应当向富利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杨某主张权利。具体分析可参见我的文章:《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债权人向谁主张其权利?》(该文章在我的网站“法律研究”“其他”之中)

关于第二个问题:

富利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071017日被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失去了经营资格,不能继续经营。该公司无视法律规定,继续进行委托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应当由其承担;

※法院判决(要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2、但是,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了从事公司业务的资格,无法全面履行合同,可认定为违约。此种情况下造成的亏损,不完全是正常的投资风险,应赔偿损失;

3、该公司是独立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影响其承担责任的资格,故,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

※我的观点:

我认为,法院对于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不当。其他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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