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7月10日,陈某(甲方)与北京富利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客户委托交易协议》。双方约定: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外汇交易账户,并将该账户的交易权授予乙方。乙方在2007年7月10日至2008年7月10日期间全权负责甲方外汇账户的所有交易行为。双方同时签订了《委托交易提成赔付比例表》,约定赔付比例为30%。
北京富利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由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接受2006年度企业年检,在2007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吊销营业执照。
合同到期后,北京富利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亏损了$26132.00。2008年8月,北京富利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陈某出具《情况说明》,承认亏损了$26132.00,并承诺按约定赔付$7839.87。
陈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富利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赔付全部的亏损,股东(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1、陈某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2、北京富利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杨某是否应当赔偿其全部损失?
关于第一个问题:
陈某应当向富利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杨某主张权利。具体分析可参见我的文章:《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债权人向谁主张其权利?》(该文章在我的网站“法律研究”“其他”之中)
关于第二个问题:
富利恒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失去了经营资格,不能继续经营。该公司无视法律规定,继续进行委托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应当由其承担;
※法院判决(要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委托代理合同有效;
2、但是,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了从事公司业务的资格,无法全面履行合同,可认定为违约。此种情况下造成的亏损,不完全是正常的投资风险,应赔偿损失;
3、该公司是独立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影响其承担责任的资格,故,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
※我的观点:
我认为,法院对于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不当。其他判决是正确的。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