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北京友龙祥建材商店是孙某与祁某夫妇共同经营的个体商店,
2004年,孙某夫妇以北京友龙祥建材商店的名义与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第一工程处房建项目经理部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北京友龙祥建材商店借给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第一工程处房建项目经理部人民币现金200000.00元。借款期间为40天。借款日期是2004年2月3日,还款日期是2004年3月14日。日利息为250.00元。逾期不能还本付息。每延付一日,加付日息20%的滞纳金。该协议没有签字,但加盖了双方的公章。
2004年9月23日,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第一工程处房建项目经理部又从北京友龙祥建材商店借款245000.00元,借款用途为钻机入场有关费用。该笔借款仅有借据,双方没有签字,但加盖了双方的公章。
2004年12月15日,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第一工程处房建项目经理部还款125000.00元,2005年2月2日,又还款120000.00元。在该经理部持有的借据上,明确注明该款项偿还的是2004年9月23日的借款。孙某签字予以确认。
经查,北京友龙祥建材商店的负责人是孙某,企业类型是个体,因未年检, 2002年9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8年2月27日,孙某去世。
又查,2001年3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第一工程处更名为北京中铁十六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祁某要求北京中铁十六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偿还200000.00元,遭拒绝。于是,祁某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