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11日,张某和北京兴泰立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委托该公司出租位于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3号楼1902号房屋,代理出租期限为36个月,自2009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15日。委托价格为5800.00元/月。北京兴泰立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按季度向张某支付租金。按约定,北京兴泰立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2009年11月15日向原告支付租金11740.00元。但是,该公司以房屋尚未出租为由拒绝支付。
张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租金。
※案情分析及法院判决: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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