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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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添加时间:2012/5/7 16:36:41     浏览次数:856

※基本案情

2008919日,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乙方)与天津方兴建材有限公司(甲方,签字代表:于某)签订《方兴塑钢瓦加工订货合同》。合同货款共计18756.00元,乙方在合同签订时交付货款总额的20(即:¥3756.00)作为定金。在该合同的提货方式中约定:到八里桥处提货(自提),现金提货。

在合同的底页空白处,双方约定:甲方在原有石棉瓦层上铺瓦,加一层上瓦,外加大生产车间安瓦,工费一千元整(1000.00)。

合同签订当日,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支付定金3756.00元,几天后付清余款。2008925日,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自行提走货物并付清余款。

2008927日,于某等十人开始为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安装新瓦。928日,于某在工作时因石棉瓦破裂坠落摔伤。随后,于某被车号为662的救护车送至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就治,被诊断为腰爆裂骨折。

在治疗期间(2008928日),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向于某支付了安装费1000.00元。

于某住院治疗期间及出院后,多次要求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用,遭到拒绝,于是,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910月,经于某申请,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中天司鉴中心【2009】临鉴字926号),鉴定结论是:于某腰部损伤状况为十级伤残。

经查,于某为天津方兴建材有限公司的代理商。《方兴塑钢瓦加工订货合同》是于某购买的格式合同。

※本案的难点及其法律分析.

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和于某之间是否是雇佣关系?

如果是雇佣关系,则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对于某的人身伤害负有赔偿责任。如果不是雇佣关系,于某安装塑钢瓦是基于买卖关系产生的义务,则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对于某的人身伤害不负有赔偿责任。

我认为,于某和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理由是:

1《方兴塑钢瓦加工订货合同》包含两个法律关系: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天津方兴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与于某之间的雇佣关系;

2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天津方兴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在2008925日,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自行提走货物并付清余款后就终止了;

3、于某在2008927日至28日安装塑钢瓦是基于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与于某之间的雇佣关系而产生的义务,与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天津方兴建材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无任何关系;

4、从合同货款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上分析,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和于某均认可雇佣关系独立于买卖关系。

于某作为雇工,在安装塑钢瓦的过程中受伤,北京欣龙华成精铸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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