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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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北京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丰环球远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添加时间:2012/5/7 16:37:28     浏览次数:861

※基本事实:

2009415日,陈某雇用刘某在其承包的工程打胶。417日,刘某在工作时不慎摔伤。陈某将其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263医院就治。医院诊断为脾破裂,弥漫性腹膜炎,左侧肱骨大结节骨折,需要马上手术。刘某和陈某在术前麻醉议定书上签字后,该医院将刘某的脾摘除。陈某支付了上述医疗费用。住院期间是2009417-2009527日,共计40

刘某多次要求陈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均遭到拒绝。

经查,刘某是在通州区梨园钱潮古云家园住宅楼建设工程工作时受伤的,该工程的发包方是北京华成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方是北京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方是北京金丰环球远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方约定: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在分包给他人。否则,将视为违约,应承担责任。但是,分包方北京金丰环球远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工程分包给了陈某。陈某是个包工头,但没有相应的资质。

刘某以北京华成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丰环球远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为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请求法院指定法医技术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通州法院指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刘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刘某的伤残程度是八级。

 ※案情分析:

(一)、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

刘某和陈某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因此,对于刘某要求的伤害赔偿,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还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

陈某做为分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赔偿义务人应当是北京华成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丰环球远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某;

(三)、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及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刘某要求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如下:

※法院的审理及判决:

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请求有合法的依据,但是,要求赔偿的数额有些过高。对于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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