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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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添加时间:2012/5/8 12:14:23     浏览次数:1009

※基本案情:

2008521日,田某驾驶冀RH65215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三河市阳镇西关村张某)由西向东行使,左某驾驶的冀RK2459号轻型普通货车也由西向东行使。在蒋谭线25公里70米处,,二车相撞,造成车辆树木损坏,田某和左某受伤。

事发后,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第RH08209号)认定:田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左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按时年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的规定,田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左某负次要责任。

左某的冀RK2459号轻型普通货车已经于20085月份年检合格,比应当年检的时间晚了20多天。该车在大厂回族自治县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0993日,田某的雇主张某在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左某按田某损失的30%予以赔偿,共计#元。

※案情分析及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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