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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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地铁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添加时间:2012/5/8 12:15:23     浏览次数:897

一、基本案情

2009969时,杨某驾驶轿车(车牌号码:京ER0339)在北京市朝阳区京通辅路陈家林过街天桥处发生交通事故,将骑自行车的侯某撞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No.3021250)中认定杨某全责,侯某无责。侯某被送至民航总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唇外伤,右膝、小腿软组织受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部分医疗费杨某已经支付,尚有部分医疗费未支付。侯某休病假15日(96日至922日)。经过初期治疗后,侯某的口部周围留有多处疤痕。此外,侯某的牙齿被撞掉二颗,需要修复。杨某拒绝继续给予治疗。

经查,京ER0339的车主是北京地铁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我作为侯某的代理人提起诉讼。

二、案情分析:

1、杨某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侯某可以要求杨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还可以要求杨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本案的被告应当是谁?

该肇事车辆的车主是北京地铁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驾驶员是杨某,该车在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当为第一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杨某做为北京地铁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侯某受伤,应当与北京地铁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第二被告、杨某为第三被告。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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