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钱某和姚某是夫妻。钱甲(女)、钱乙(男)、钱丙(女)、钱丁(男)均为其子女。
钱某是北京市豆制品厂职工。姚某是北京市被服厂职工北京市被服厂后来变更为北京市衬衫厂。
北京市西城区互助巷#号有房屋三间,原来是北京市被服厂的职工宿舍,后来成为北京市西城区直管公房。自1956年9月1日起,姚某开始承租西城区互助巷#号。1993年5月4日,姚某去世后,该房的承租人变更为钱某。2001年8月4日,钱某去世后,钱丁(男)在钱甲、钱丙(钱乙此时已经去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其本人。
钱甲,生于1951年,工作单位是内蒙古丰镇市淀粉厂。现已退休。1970年结婚,婚后居住在内蒙古丰镇县。1968年,其插队到山西大同,其户口也签到山西大同。1985年,回到北京,居住在东城区盛芳胡同#号。1990年,其户口从山西大同迁回北京,落户在东城区盛芳胡同#号。2002年5月,搬往互助巷#号居住,一直至今。
钱乙,北京市清洁车辆三厂职工。2007年7月3日去世。其生前一直在互助巷#号居住,其户口一直在此。
钱丙,生于1957年,工作单位是北京市糕点二厂。婚后在外租房居住。1983年搬回互助巷#号居住。1990年,搬往宣武区夹道居#号居住,其户口随之迁往该处。
钱丁,生于1960年,无业。婚后在女方居住。2009年8月,开始在互助巷#号居住,一直至今。其户口一直在互助巷#号。
2010年,北京市对该处房屋进行拆迁。
钱甲和钱丙认为,北京市房屋管理部门没有征得她们的同意,擅自将承租人变更为钱丁,侵犯了其承租权。于是,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变更行为。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