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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11101200810903068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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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添加时间:2011/10/24 11:59:57     浏览次数:1618

   在我国,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事情非常普遍,几乎涉及到每一个家庭。子女一旦离婚,房产应当如何分割?父母的出资应当如何处理?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也是无数离婚家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一、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具体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其一、根据出资人(父母)的出资时间,可以分为子女婚前出资和子女婚后出资。

其二、根据出资人(父母)的出资数额,可以分为全款出资和部分出资。

全款出资是指购房款全部由出资人(父母)出资。部分出资是指出资人(父母)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其余购房款由子女自行支付。

其三、根据房屋产权登记的所有人,可以分为房产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一人名下和房产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注:在特殊情况下,也有登记在非出资人子女(出资人子女的配偶或未婚朋友)一人名下的】。

其四、根据出资人(父母)的数量,可以分为一方(男方或女方)父母出资和男女双方父母出资。

具体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具体情形可以综合利用上述四种类别划分概括出来【这类似于数学中的排列组合】,比如:一方(男方或女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全款出资,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男女双方父母在子女婚前部分出资,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等等。

 

二、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法律规定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具体情形是千差万别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形逐一做出规定。目前,针对常见的几种情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做出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是针对父母部分出资规定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是针对父母全款出资规定的。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已经指明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从字面上理解, “不动产”是主语,“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是定语,是对“不动产”的修饰。该条款针对的是不动产,并不是出资。【注:最高人民法院的吴晓芳法官也持此观点】

 

三、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出资购房的处理方式

(一)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部分出资购房的处理方式

这种情形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我认为,该条款就其内容而言,符合公平原则,符合日常经验法则,也有利于保护出资人(父母)的利益。但是,该条款有很大的缺陷。该条款没有区分一方父母出资和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形,也没有区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和双方名下的情形。该条款的但书“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是一种理想化的规定,不具有现实性。众所周知,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一旦发生争议,出资人(父母)很有可能违背初衷,不承认该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而只承认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款只能解决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的情形,对于其他情形,比如: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等等,仍需要法官、律师结合具体情况予以解决。

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在什么情况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在什么情况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并没有做出详尽具体的规定。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遵照民事法律的日常经验法则及公平原则,结合我的司法实践经验,我的观点是:

1、以下情形应当视为对出资人子女个人的赠与:

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

男女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

男女双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男方或女方)名下。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男女双方父母出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旦发生争议,对于未在房产上登记名字的子女及其父母而言,该出资可以具有二种法律性质,其一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其二是借贷。在诉讼时,究竟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律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灵活掌握。

2、以下情况应当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当事人认可是对双方的赠与;

有书面协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是对双方的赠与;

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非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非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该出资究竟是对双方的赠与,还是一种借贷,律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灵活掌握。

(二)父母在其子女婚前为其全款出资购房的处理方式

通常情况下,父母为子女婚前全款购房,房产会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出资人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会进行分割。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除了该情形之外,还有四种特殊情形:

1、在婚前,一方父母全款出资,房产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

2、在婚前,男女双方父母全款出资,房产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

3、在婚前,一方父母全款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注:这种情况非常特殊,极少出现】。

4、在婚前,男女双方父母全款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对于上述四种特殊情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做出具体规定。子女离婚时,该房产应当如何处理,我的观点是:

对于第1种情形,该房产应当视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第2种情形,该房产应当认为是出资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第3种情形,可以将该房产视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也可以将一方父母的出资视为借贷关系。

对于第4中情形,可以将该房产视为对男女双方的赠与。此外,对于未在房产上登记名字的子女及其父母而言,该出资可以具有二种法律性质,其一,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其二是借贷。在诉讼时,究竟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律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从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灵活掌握。

 

四、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出资购房的处理方式

(一)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部分出资购房的处理方式

这种情形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部分出资购房的情形共有五种,即:

其一,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其二,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

其三,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在非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

其四,双方父母部分出资,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其五,双方父母部分出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当事人结婚后,双方成了一家人。夫妻二人购置房屋时,无论是一方父母出资,还是双方父母均出资,通常都是为了这个家庭,也就是为了夫妻二人。正因为此,婚后出资,通常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毫无疑问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如果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否则,就是老实人吃亏了。但是,如果夫妻处于分居状态,或者正在闹离婚,子女购房时,只有自己的一方父母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无特别约定或相反证据,该出资就应当视为出资人对其子女一人的赠与,而不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种推论,符合日常经验法则的,也有利于保护出资人的利益。

该条款但书“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该意思表示应当是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发生争议时的意思表示。如果出资人主张出资时,该出资仅仅是对其子女的赠与,并非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出资人(父母)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就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一)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全款出资购房的处理方式

这种情形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全款出资购房,子女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比较容易。只是,以下三种特殊情形应当予以注意: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3、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无论在子女婚前,还是在婚后,无论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只要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就是子女的房产。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甚至律师)主张该房产是父母借用子女名字购买的,该房产实质上是父母的。如没有其他证据,仅仅依靠出资证明,这种主张通常不会被法院采信。当事人需要注意这一点。

夫妻离婚时分割房产,并不是简单机械的对半分割。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婚姻法》第39条】,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考虑财产的资金来源,结婚时间长短,夫妻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进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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