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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天津市百饺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添加时间:2012/5/9 11:13:15     浏览次数:750

陈某诉天津市百饺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清水百工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199811月,陈某被天津市百饺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聘用,从事卤水烧腊工作,月薪50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066月,陈某与北京清水百工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适用于天津市百饺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被派遣到天津市百饺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作。该合同期限为一年,没有约定工资等具体内容。

2000年以后,陈某先后被天津市百饺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指派到福建分公司、北京西单分公司、北京方庄分公司工作。

1998年至今,陈某每周工作六天,法定节假日照常工作,不享受年休假。并且,天津市百饺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清水百工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均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天津市百饺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还拖欠陈某20095月至今的工资。

2009731日,陈某通知天津市百饺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用,遭到拒绝。

陈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法律分析

本案在法律上没有疑难之处,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即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见附件)

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十八条、八十二条;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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