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诉天津市百饺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清水百工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2001年7月16日,曹某被天津市百饺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聘用。曹某被指派到北京西单分公司从事包饺子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是1000.00元。
2004年6月5日,曹某离职,回家生育。
2007年12月31日,曹某与北京清水百工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适用于天津市百饺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并被派往天津市百饺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合同期为一年。
从2001年7月16日至今,曹某每周工作六天,法定节假日照常工作,不享受年休假。并且,天津市百饺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清水百工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均没有为曹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9年7月31日,曹某通知天津市百饺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加班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用,遭到拒绝。
曹某向天津市河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本案在法律上没有疑难之处,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即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见附件)
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如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十八条、八十二条;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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