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3月1日,白某应聘在北京法制日报社印刷厂工作。2008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于2008年4月1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08年3月1日止,本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中的原文);双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白某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白某的月工资按岗位工资850.00元+绩效工资+特殊补助执行。
2008年7月11日晚,白某在工作时右手被机器压伤,被送至华信医院治疗。右手食指末节部分被截指。2009年6月22日,白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9年7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京朝劳社工伤认(1050T0144128)号]认定为工伤。但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做出。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白某继续在该印刷厂工作。
2009年2月2日,北京法制日报社印刷厂向白某送达《通知》,内容是:因本单位效益不佳,人员盈余,故印刷厂决定,白某于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9年2月16日,白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法律问题:
1、白某因工负伤,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劳动合同期满,该印刷厂能否终止劳动关系?
2、如果白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白某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略)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