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2月26日,李某进入北京嘉赫德科贸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3月1日(约),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中未约定李某的职务、工资等事项。合同到期后,李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续签合同。
2007年3月至2009年2月,李某的实领工资是每月11000.00元(含房屋补贴2400.00元),2009年2月至6月,李某的实领月工资是8630.00元,每月的另行报销房屋补贴2400.00元。
2008年10月15日至2009年5月5日,李某先后与广州市鼎天科技有限公司、极特太阳能设备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十六份销售合同,销售金额为4846953.78元,回款4551465.57元,按《销售提成管理办法》的约定,李某的提成奖励是102653.74元。该公司已付3791.4048元,尚欠98862.34元。
2009年7月3日,刘某主张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签名。由于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书》的有关内容,李某未签名。7月6日,李某离开了公司。但是,北京嘉赫德科贸有限公司后来多次给李某发送电子邮件,一再表示欢迎李某重新回来工作,否认曾经提出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除了七月份外,该公司为其缴纳了八、九、十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用。李某拒绝回去工作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各种奖励等,遭拒绝。
李某向北京市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本案的法律难点及其分析:
1、如何确定李某的工资数额?
2、房屋补贴是否属于工资总额的范围?
3、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证据?
4、李某与北京嘉赫德科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法律分析略)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