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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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凌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添加时间:2012/5/14 16:06:56     浏览次数:903

※基本案情:20085月,张某与领天英才(北京)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51日至20091231日。合同约定:领天英才(北京)企业顾问有限公司派遣张某去凌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负责销售。张某的工资为1600.00元。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67.36小时。特殊岗位及实行轮班制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方法。公司安排于某加班,应符合法律规定。安排张某延长工作时间,应安排张某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基本工资*21*8小时。该服装公司的规章制度是该劳动合同的附件。

张某的工作时间与于某相同(参见于某诉凌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另外,该公司只为张某缴纳了工伤、医疗保险,没有缴纳养老保险。

※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1、张某的加班费问题与于某相同,在此不赘述(参见于某诉凌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2、张某能否要求凌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领天英才(北京)企业顾问有限公司补缴养老保险费?

不能补缴,可以补偿。理由是:

根据北京市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张某作为外来农民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养老、医疗、工伤保险(张某不享有失业、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凌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领天英才(北京)企业顾问有限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根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根据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按招用的农民工人数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2001年按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个人缴费的比例,今后随着企业职工缴费比例进行统一调整,最终达到8%

因此,张某不能要求凌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和领天英才(北京)企业顾问有限公司补缴养老保险,但可以要求其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9%进行补偿。

※案件的解决:

   本案通过协商解决。

凌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张某支付了加班费并给予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偿。具体数额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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