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2月21日,张某与四川阆中乾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是2009年2月2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张某的工种是木工,工作地点是银帆·西雅图,月工资标准为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或按班组计件协议执行。在《个人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执行计件工资,四川阆中乾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根据张某的出勤和工作量计算工资。四川阆中乾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009年2月21日,张某被派往中粮银帆·西雅图工程工作。该工程的承包方是北京天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09年4月10日,张某在中粮银帆·西雅图工程工作时左眼被钢管打伤,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的北京朝阳医院救治。经两次手术,前后住院共计18天。四川阆中乾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2009年5月,四川阆中乾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09年6月17日,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证号:00142811).2009年10月20日,张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2009年11月11日,该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北京市西城区2009劳鉴第00413号),确认张某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八级。
※案情分析:
1、张某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2、张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如何确定?
3、如果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应当是谁?
4、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分析略)
※本案的解决:
本案中的张某委托我们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处理该纠纷。
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调查取证,取得了劳动仲裁所需的所有证据。然后与四川阆中乾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多次协商。该公司最终接受了我们的调解方案,向张某支付了①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④住院伙食补助费;⑤生活护理费。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