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据此可知:
(一)如果岳父母去世时,其女儿(指“倒插门女婿”的妻子,并不是指其他的子女)尚在,“倒插门女婿”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二)如果岳父母去世前,其女儿已经去世,“倒插门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倒插门女婿”就能成为岳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其他子女一起继承岳父母的遗产。这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
因此,“倒插门女婿”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条件是:
1、女儿(“倒插门女婿”的妻子)已经先于其父母去世;
2、“倒插门女婿”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3、岳父母没有遗嘱继承人(指岳父母没有立下遗嘱,让“倒插门女婿”以外的人继承其遗产)。
需要指出的是。“倒插门女婿”是否再婚,不影响其继承权。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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