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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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北京市)应当由谁负担?
添加时间:2012/5/18 15:41:32     浏览次数:695

该问题比较复杂,应当区分以下情况:①用人单位、职工是否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②职工是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还是再次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该条没有区分用人单位、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和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也没有区分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再次劳动能力鉴定;针对这种情形,北京市区分了用人单位、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和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收费办法;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但是,该条没有区分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因此,北京市劳动、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的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劳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①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需指出的是,该条不适用于用人单位、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否则,与《工伤保险条例》得规定相冲突;②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申请复鉴的,复鉴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原鉴定方支付鉴定费,复鉴不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方支付出鉴定费。该条应当适用于用人单位、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和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二种情形,否则,违背立法精神。

综上可知,在北京市,用人单位、职工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初鉴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至于复鉴的费用,复鉴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原鉴定方支付鉴定费,复鉴不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方支付出鉴定费;

用人单位、职工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初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至于复鉴的费用,复鉴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原鉴定方支付鉴定费,复鉴不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方支付出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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