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着国家的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合同:…..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该职工因公负伤,尚在医疗期,也没有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只能续订劳动合同,待劳动者治愈后再终止劳动合同或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再终止合同,同时按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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