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
1、只要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就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而不区分引发工伤事故的主体是用人单位还是第三人;
2、当工伤事故是由用人单位造成时,排除用人单位民事赔偿责任,劳动者只能获得工伤保险一份赔偿;
3、当工伤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时,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的表述,可以得出结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可以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