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工伤。理由是:
1、 该职工擅自外出本身就是违纪行为;
2、该职工所办事务与其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系;
3、同事无权让其陪同外出,单位也没有指派其该职工外出;
4、该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任何一种属于工伤的情形。
但是,鉴于该职工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4 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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