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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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其支付培训费?
添加时间:2012/5/21 10:10:18     浏览次数:872

可以。理由是:

1、用人单位并无法定的义务对职工进行无偿的业务培训;

2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享有向职工追索培训费的权利;

3、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如果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职工支付全部的培训费用。

 

附:与培训费有关的法律规定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第十八条 由企业出资(有支付货币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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