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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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不是适格的劳动争议仲裁主体?
添加时间:2012/5/21 10:11:44     浏览次数:1074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分公司是适格的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理由是: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分公司是合法的用人单位,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既然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它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可以做为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在民事纠纷中,分公司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此类推,分公司应当有劳动仲裁主体资格;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具有营业资格,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可以用法人授权其使用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公司和分公司实际是一个财产所有权,故民事责任最终还是用公司的财产承担的。

   该问题涉及的法条: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民诉意见》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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