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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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添加时间:2012/5/21 10:13:14     浏览次数:963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是:

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二者之间形成一种事实劳动关系;

二、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附件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
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9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附件二: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考勤记录;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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