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Lawyer’s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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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维昭,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土豆网《大律师访谈》特邀律师,北京明园大学特聘教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从业数年,代理过各类案件,有的案件在中央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进行了报道,一专多能,术业专攻,经验丰富,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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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离婚后,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添加时间:2012/5/24 9:26:39     浏览次数:2023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如果有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有些人,尤其是有婚外情的一些人,做事严密,滴水不漏,在离婚前,作为无过错方的夫妻另一方根本没有察觉其任何过错,更不用说掌握相关证据了。离婚后,才知道对方劣迹斑斑,不堪入目。

我们首先看一个案例:

李某(男)和王某(女)是夫妻,结婚多年,在2013年,二人生有一子。两个人三观不合,兴趣各异,感情冷淡,交流很少。20163月,两个人协议离婚,和平分手。王某和李某在民政部门办完离婚手续后,王某(女)看到一个女子带着一个孩子前来民政部门迎接李某(男),三个人的关系看上去很亲密,说说笑笑,同乘一辆车而去。王某心生疑惑,经调查得知,李某早已和此女子同居,并且生育了一个孩子。王某顿时有被欺骗的感觉,欲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要求赔偿。

众所周知,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是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本案中,王某已经离婚了,离婚后才知道李某有婚外情,此时,王某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知道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是什么。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方式对于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影响是巨大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讼离婚,另一种是协议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于是否离婚,以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一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进行裁决。在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与诉讼离婚相对应的是协议离婚,它是指夫妻双方对于是否离婚,以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离婚协议》,主动自愿地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在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这样的: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在协议离婚时,无过错方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这样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

一、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

(一)如果无过错方是原告,

1、必须在离婚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2、离婚后,不管有什么理由,都不能再另行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即使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无过错方不知道对方有过错,而是在离婚后得知的,也不能再另行起诉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要求。

3、如果无过错方在一审的时候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在二审的时候又提出了此请求。对于这种情况,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该请求权消灭。不能再另行起诉了。

(二)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

1、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就应当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既可以在一审的时候提出,也可以在二审的时候提出。如果在二审的时候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一年内另行起诉。

2、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并且同意离婚,离婚后,该请求权消灭,不能在离婚后另行起诉。

3、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但是法院却判决离婚了。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以在二审时提出。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在离婚协议中,通常会有“夫妻双方再无任何其他争议”之类的表述,这是否意味着无过错方放弃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呢?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我的意见是,应该根据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有证据证明协议离婚时,无过错方知道对方有婚外情等,可以视为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无过错方知道对方有婚外情,就不能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在离婚后的一年之内,无过错方是可以起诉的。

离婚损害赔偿是法定的权利,只有具备法定情形才能主张此项权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该权利呢?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四种情形之外,还有二种情形,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

(一)多次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

(二)有婚外情,并且有了私生子。

如果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多次发生性关系(至少三次),该行为虽然不是与他人持续的稳定的共同居住,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同居行为,但是,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法定义务,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针对这种情形,法院可以对“同居”做扩大解释,进行宽泛性的理解,对于多次的通奸行为可以参照“同居的情形”处理,要求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只是偶尔的隐蔽的发生了性关系,恰巧被配偶误打误撞的发现了,这虽然属于离婚的过错行为,但是,却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以此要求损害赔偿,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言语暧昧(最常见的就是在微信、QQ上激情聊天)、眉目传情、幽会、接吻、拥抱,甚至卖淫嫖娼等,无过错方离婚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也不会支持。因为我国的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设法律,也不能扩大法律适用的范围。我国的《婚姻法》没有规定对于上述情形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离婚诉讼时,怎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呢?关于这个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法官自由裁量。由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在于抚慰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填补无过错方所受的伤害。所以,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在确定精神赔偿的数额时,会考虑以下因素:

(一)无过错方受伤害的程度、无过错方的社会地位、知名度;

(二)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过错原因、过错方的行为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是太多,一般不会超过十万元。但是也有特例。在我接触的案件之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最多的是张某与王某的离婚纠纷,赔偿了三十万元,这个案子,北京晨报曾经在201612月报道过。案情是这样的:

张某与王某结婚30多年,共同养育三个子女并创建了一家市值达数千万元的公司。几年前,王某意外发现丈夫张某有数位情妇,更加让她无法接受的是,丈夫还和其中一个情妇黄某有了孩子。愤怒之余,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张某否认与黄某同居和重婚,仅称与黄某发生过“一夜情”,不料黄某由此怀孕生子,他不得不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张某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给予女士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坚持要求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张某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且有一个非婚生子,但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生活及重婚,故驳回了王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求。王某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存在与其他异性持续稳定的同居或重婚的事实,但王某有权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综合张某行为的具体情形、损害后果以及其经济能力等因素,改判张某向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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