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据此可知,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夫或妻一方通过遗嘱继承获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需要指出的是,遗嘱一般是在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订立的,夫或妻只能有一方是继承人,不能同时都是继承人。立遗嘱人一般也不会在遗嘱中声明该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不能归另一方。鉴于这种情况,我认为,只要是通过遗嘱继承获得的财产,就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夫或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