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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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明进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青岛全统旅游育乐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添加时间:2012/6/26 17:18:45     浏览次数:1053

一、基本案情:

1993719日,青岛全统旅游育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统育乐公司”)分别与青岛大明进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大明公司”)、徐某签订了三份《房屋买卖合同书》。这三份合同的编号均为(93)青全统合字第1033号。合同的内容完全相同,买卖的房屋也是相同的。但是,三份合同的主体有许多不同之处。

在以上三份合同中,第一份合同的买方无法确定。该合同首页注明的买方为青岛大明公司,末页注明的买方为徐某.该合同经青岛市公证处公证。公证书公证的买方为香港大明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为徐某的丈夫)。

第二份合同的买方是青岛大明公司。该合同的首页注明买方为青岛大明公司,末页有委托代理人孙正明的签字并盖有青岛大明公司的公章。该合同曾经于199422日用来向中国建行青岛分行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为二年(199422日至199622日)。《抵押贷款合同》第十条规定:抵押人还请抵押权人的款项,抵押权人返还《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三份合同的买方为徐某。该合同只有徐某的印章,没有签字。并且,全统育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周某的签字与另外两份合同明显不一致。

涉案房屋的价款共计345.92万港元。

签约后,青岛大明公司支付港币109万元。199422日,青岛大明公司与中国建行青岛分行签订《涉外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担保人为全统育乐公司。贷款172.96万港元。所贷款项全部支付给全统育乐公司。

对于另外的63.96万港元,青岛大明公司声称是其支付的。但是,全统育乐公司声称是香港大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的。

全统育乐公司已经认可收到345.92万港元的房款。并且,全统育乐公司为青岛大明公司开具了总额为345.92万港元的收据。1994530日,全统育乐公司为徐某开具了总额为345.92万港元的发票。全统育乐公司声称此举的目的是为徐某办理房产证,实际并未收取款项。徐某也承认未付款。

徐某在青岛大明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全统育乐公司的配合下,向青岛市崂山区房产管理局申请房产证。1995825日,青岛市崂山区房产管理局为徐某发放崂山区湛流干路弄海园的房产证。

19941214日,涉案房屋被交付使用。《房屋接收书》注明:买方香港大明投资有限公司向青岛全统旅游育乐有限公司购买弄海园别墅,合同书编号为931033。但是,在买方盖章的却是青岛大明公司。

19941214日,涉案房屋一直由孙某(青岛大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占有、使用。

2001829日,徐某与青岛天泽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租赁给青岛天泽食品有限公司。

2003123日,徐某委托孙某将房屋租赁给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2007410日,涉案房屋被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查封。

2007年,青岛大明公司认为全统育乐公司一房二卖,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返还房款345.92万港元。

二、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青岛大明公司是徐某的委托代理人,其支付的房款是为徐某垫付的。青岛大明公司与徐某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全统育乐公司没有一房二卖。

20071215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7)青民一初字第105号判决,驳回青岛大明公司的诉讼请求。

青岛大明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注:本案件的一审由山东某律师代理。本律师只是参与了本案件的二审。另外,本案件的诉讼思路是值得商榷的。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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