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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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
添加时间:2011/12/10 12:18:37     浏览次数:1498

一、基本案情:

20011月,张某(女)与李某(男)相识.20038月,双方结婚,居住在丰台区万柳园小区#楼#门#号,与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

200610月,张某和李某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通州区马驹桥镇新海南里#楼#单元#号房屋。该房屋的首付款(26万元)由李某的父母支付。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2007年,张某和李某购买了一辆雪佛兰轿车。该车也登记在李某名下。

由于张某和李某在生活观、事业观上分歧很大,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婚后感情日益淡漠。

200611月,张某搬往通州区马驹桥镇新海南里#楼#单元#号房屋居住,而李某依然居住在丰台区万柳园小区#楼#门#号。二人处于分居状态。

2009年初,张某外出租房居住,与李某不再有任何往来。

20099月,张某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时,李某不同意离婚。20091029,丰台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书【(2009)丰民初字第22507号】,认为张某和李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并在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谅解。法院认为张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驳回了诉讼请求。

20107月,张某再次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分析:

(一)张某第二次起诉离婚,这是否能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是无因行为,只要当事人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就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形。但是,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不能穷尽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需要法官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男方或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在这种情形下,法院一般会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因为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男方或女方均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考虑其婚姻关系并进行恰当的处理。时隔几个月后(至少六个月),男方或女方第二次起诉离婚,这显示了原告本人要求离婚的坚强决心,也说明离婚是其深思熟虑的决定,并非仅凭一时的冲动和任性而做出的轻率举动,也证明二人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

(二)张某和李某结婚后,李某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26万元,在一般情况下,该出资会被视为对李某个人的赠与。为争取利益最大化,张某应当怎样主张该出资的性质?

(该问题的法律分析略)

三、法院判决

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的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二人离婚。该房判归张某所有,张某向李某支付了对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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