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朱某(乙方)与北京世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在该公司担任薄膜事业处副经理。2006年4月1日和2007年3月2日,朱某又与世华公司分别签订了工号为5026,编号为171-1的《劳动合同书》和工号为6601,编号为171-1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的期限分别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劳动合同书》第四章第8条约定:“甲方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8000元;交通补贴100元;伙食补贴100元;职务补贴1000元;奖金5800元,合计人民币25000元(税前)。”
第五章第13条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①公司提供住宿;②公司提供工作日午餐;③根据公司情况,公司安排探亲假。(注:公司提供的住宿标准为每月人民币2600元)。”
第27条约定:“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自2005年12月至今,朱某一直在世华公司工作。但是,自2006年10月至2008年3月,世华公司却无故拖欠某的工资,共计450000.00元(25000.00元/月×18月)。
自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世华公司也未按《劳动合同书》第13条约定支付其住宿补助,共计7800.00元(2600.00元/月×3月)。
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朱某依然在世华公司工作。
2008年8月1日,朱某要求终止与世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住宿补助、赔偿金及相关的各项经济补偿金。
【注:本案立案后通过协商解决】
(刘维昭律师:1352246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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